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樓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6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僅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63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