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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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世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號、30號、3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曾世霖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號、30號、3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2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報告書誤載為6包,檢驗前淨重9.6890公克,純度80.4%,純質淨重7.7900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554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112年度安保字第542號。聲請意旨另誤載驗餘淨重分別為0.6808公克、0.6929克、0.3365公克,由本院逕予刪除)、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5.94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974號),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院112年3月6日、112年3月8日、112年4月6日、112年6月20草療鑑字第112020043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備註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既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析離,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合計玖點參貳陸零公克,含外包裝袋玖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36號鑑驗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卷第21、31至35、37頁,112年度安保字第554號之扣案物):1.檢品編號:B0000000(取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3.送驗數量:9.6890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9.3260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9.6890公克,純度80.4%,純質淨重7.7900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毛重合計壹點玖零柒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參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309號卷第173、179頁,112年度安保字第542號之扣案物):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檢品外觀:晶體3.送驗數量:0.7024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0.6808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備註:送驗晶體3包,總毛重2.61公克,送驗單位指定檢驗乙包(編號1)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毛重合計伍點壹陸參壹公克,含外包裝袋伍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卷第117、125頁,113年度安保字第974號之扣案物):1.檢品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3.送驗數量:0.7769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0.7644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備註:送驗晶體5包,總毛重5.94公克,送驗單位指定檢驗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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