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809號債權人 許淑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品馨林麗 貞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正確?(林品馨即林麗「貞」或林品馨即林麗「眞」),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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