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1號聲請人 郭啟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劉進財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被繼承人劉進財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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