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林國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寶琴 等6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均係以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同段11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台東市○○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屋)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請求移轉登記予抗告人之標的,而未含系爭土地,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系爭不動產相同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號房屋,於106年6月交易單價為每坪約115,000元,亦即每平方公尺約34,787元(計算式:115,000元÷3.3058=34,7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可供作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之計算基礎。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59.87平方公尺,故系爭房屋含基地之交易價額為5,561,398元(計算式:159.87平方公尺×34,787元=5,561,398元)。又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455,700元,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030,300元(計算式:7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5,700元=2,030,300元),則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占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之比例為18%(計算式:455,700÷〈455,700+2,030,300〉=0.18),再乘以系爭房屋含基地之交易價額,可得出系爭房屋不含基地之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1,052元(計算式:5,561,398×0.18=1,001,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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