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882號原告 李天賞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告高雄市中洲廣濟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富雄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中洲廣濟宮管理委員會間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選舉無效及損害賠償,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印製夾報分送高雄市中洲地區居民,以回復名譽,均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3,000=6,000)。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3,00
0元(計算式:3,000+3,000-3,00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