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黃基文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黃崇峻 法定代理人 黃萱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黃基文(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收養黃崇峻(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