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張英傑 被告 陳子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10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毛妍懿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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