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 洪雍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佳洲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請提出相對人陳佳洲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如相對人現住居所在不明,則請一併具狀表明向本院聲
請對相對人之送達為公示送達)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