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原告宏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宏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 吳俊成
葉子嘉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93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擴張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俊成、葉子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
3年度易字第935號刑事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