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56號原告 陳臻誼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被告 江紅秋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
陳興蓉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查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2,792元(原聲明標的金額1,854,654元+追加聲明標的金額18,138=1,872,7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扣除原告前繳19,414元,尚不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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