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76號聲請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丁○○
戊○○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郵局四十支局第二五二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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