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尚有如本院97年9月11日裁定所示事項須補正,以供本院審酌清算之要件,爰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9月15日合法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鍾淑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賴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