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70號原告甲○○
29號原告乙○○
29號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29號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二萬零八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