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2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哲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