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信凱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年玖拾玖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罪嫌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5月22日執行羈押。
二、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依卷附事證顯示,被告涉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又被告於本案偵審程序中,3次經通緝到案,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因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