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214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