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聲請人 陳銘鏈 非訟代理人 陳彥寧 律師相對人 林詮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關於聲請人「陳銘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銘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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