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玗潔被告謝明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玗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前因被告違反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8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具保人如數繳納現金後,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2日經具保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1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到庭,具保人斯時未在監在押,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被告亦無著乙情,均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然被告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