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明人 高誌隆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高誌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陳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許錦印法官林瑞斌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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