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 謝坤照
謝坤雄 謝福全 謝有展 謝 呂良妹 謝福人 謝福湧 謝福城 謝福墅 謝福杰 謝福順 謝莉娜 被告 謝福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福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福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