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86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 江雪 、 江瑞霞 、 江寶釧 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