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5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立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方恒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