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林彩芳 被告 劉俊仲
劉滿澄 (即劉俊仲之父) 黃淑真 (即劉俊仲之母) 張恒誌 張朝權 (即張恒誌之父) 呂素湘 (即張恒誌之母) 黃鉦壹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貞瑤 被告 黃俊凱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陳姿佑 被告 劉耕旻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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