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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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許琪文 訴訟代理人 彭景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十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7日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張無效。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東戶號│├──┼────────────┼───────┼──┼───┼────┤│001│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3629│├──┼────────────┼───────┼──┼───┼────┤│002│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3629│├──┼────────────┼───────┼──┼───┼────┤│003│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3629│├──┼────────────┼───────┼──┼───┼────┤│004│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1│1000│3629│├──┼────────────┼───────┼──┼───┼────┤│005│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3629│├──┼────────────┼───────┼──┼───┼────┤│006│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3629│├──┼────────────┼───────┼──┼───┼────┤│007│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3629│├──┼────────────┼───────┼──┼───┼────┤│008│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3629│├──┼────────────┼───────┼──┼───┼────┤│009│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3629│├──┼────────────┼───────┼──┼───┼────┤│010│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