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春花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已繳納,請提出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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