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洪兆忠 被告 洪家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游璧庄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