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任泓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聯合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楊子褕 │臺灣新光│000000000│100,000元│106年12月2日│AZ0000000││││商業銀行││││││││路竹簡易││││││││型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