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15號原告 塗鳳
陳雪霞 翁儷芸 黃璧貴 詹世花 陳鍾滿 (即 陳建宏 之繼承人) 陳彥汶 (即陳建宏之繼承人) 陳彥樺 (即陳建宏之繼承人) 陳彥錞 (即陳建宏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告 陳文生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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