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41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程佳 被告 陸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零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向原告申辦滿福貸信用貸款,並
簽訂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滿福貸信用額度申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00元,借款期限自103年11月13日至108年11月13日止,借款利息計付方式採二階段利率,前6個月借款利率2.68%,自第7個月起借款利率8.99%,分48期攤還本金及利息。被告復於104年9月7日與原告簽訂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申請調整滿福貸信用貸款額度至708,000元,利息按年息16.99%固定計算,分36期攤還本金及利息。依約如未按期清償本金,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逾期1期應繳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應繳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應繳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自104年10月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756,810元(含本金707,35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18,383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9,876元、逾期滯納金1,200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679,693元自10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息8.99%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27,658元自
10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息16.99%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1年2月20日向原告請領MASTER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4項約定,原告得按被告信用狀況,考量原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或風險損失成本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詎被告自發卡起即未依約繳款,消費記帳尚餘22,220元(含本金19,424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1,391元、手續費205元、逾期滯納金1,200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19,424元自10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年息11.79%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779,0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提出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花旗HAPPYGO聯名卡-精選貴賓專案專用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花旗HAPPYGO聯名卡月結單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文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79,030元(計算式:756,810元+22,220元=779,0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被告應給付項目及金│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額(新臺幣)│││├─────────┼─────┼────────────┤│信用貸款│679,693元│自10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756,810元││日止,按年息8.99%計算。││├─────┼────────────┤││27,658元│自10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99%計算。│├─────────┼─────┼────────────┤│MASTER信用卡│19,424元│自10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22,220元││日止,按年息11.79%計算。│├─────────┼─────┼────────────┤│共計779,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