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江志豪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江志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之指定,繳納現金2萬5千元作為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於108年5月21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然被告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3日南檢錦申108執2798字第1089027708號函、送達證書4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年6月3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80261183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年6月5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80261834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證。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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