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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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江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6-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78號、第4279號、第3905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附表編號6-11「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應更正為「108年度上訴字第18號、第19號」、附表編號10「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2/06-107/02/07」、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02/05」)】,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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