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張永宗 相對人 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所為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所示不動產(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四五四建號建物)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塗銷。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起訴證明書許可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四五四建號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持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本件訴訟業於10
7年11月27日經第二審判決,並於同年12月26日判決確定而訴訟終結,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供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