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彭拉綻 被告 沈育槿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