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任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黃任民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4月13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任民│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0836││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4日起│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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