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120號被告 黃文彬 即上訴人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6年11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周莉菁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