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吳羽婕 被告 郭克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江宗祐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