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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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告 陳紫芳 被告 張豊茂
張豊裕 張豊益 張民 和 張為凱 張昭陽 張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然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可考,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