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吳坤翰 被告 蔡瑞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顏嘉漢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