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司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龍祥泰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何宛蔆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期限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龍祥泰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限,准予展期陸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龍祥泰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龍祥泰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後,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由聲請人就任執行清算業務,清算期限至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因稅捐機關未能核定稅額,而無法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核與法尚無不合,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期限至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應予准許,由聲請人儘速完成清算。
四、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