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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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債務人 林余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年9月2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8年11月26日公告資產表。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另經本院於110年11月11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裁定就上開資產表之財產以拍賣次數為6次,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
編號㈠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土城區石門段50374.20144分之1備考本次估定價額:5,200元編號㈡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土城區石門段504408.80144分之1備考本次估定價額:28,400元編號㈢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土城區石門段505689.0048分之1備考本次估定價額:14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