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峽村海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7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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