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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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3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或等值郵局匯票。
二、本院九十三年度禁字第一二四號裁定影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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