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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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24號原告 盧清 和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 律師被告 余權益 (原姓名: 余德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目前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區○○○街○○○號13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