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 李豐裕 被告 林諺擎
林榮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