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再字第27號再審原告 彭玉婷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50萬元,應徵裁判費12萬7,
7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駱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