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金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金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曹金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六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