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翔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