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6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聲請人 呂丹妮 相對人 詹俊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離婚後,協議書上約定相次應給付贍養費新台幣13萬元,但相對人對於剩下之2萬2000元部分則拒未納付,因此提出本件請求,聲明:相對人應給付2萬2000元。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提出之離婚協議書上載應給付贍養費13萬元雖不爭執,惟辯稱2萬2000元是相對人同意扣抵1萬元及向其母親借款2000元等語在卷。
二、查聲請人於聲請狀上並未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且聲請人於106年2月7日起出本件聲請後,隨即於翌日即106年2月8日出境,則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入出境資料在卷可憑。相對人所辯等情,則據相對人之母 陳素花 到庭證述明確,本件無從通知聲請人到庭開庭,就相對人所辯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綜之,聲請人聲請難認為有理由。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