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浩倫選任辯護人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被告 任宏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81、18387、18635、19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浩倫、任宏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如